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03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新财购2023〕26号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各地州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

(一)规范保证金收取形式。政府采购项目收取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包括磋商、谈判、询价等非招标方式)文件中明确保证金收取的方式、金额,退还及不予退还的条件、程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政府采购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积极推广电子保函,支持用电子保函替代保证金。

(二)规范保证金收取标准。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定标准收取保证金,投标(响应)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不得收取政府采购“质保金”等无法律依据的保证金。

(三)鼓励不收取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性,在保障政府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前提下,自主选择是否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鼓励降低保证金收取比例。

二、依法退还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的退还。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可以转为履约保证金。

(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采购人、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得违规将履约保证金转为“质保金”。

三、未退还保证金的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退未退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收取的无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应当立即退还。因供应商注销、电话无法联系等原因无法及时退还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向供应商告知,一旦具备退还条件,及时退还。

对于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和采购文件规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采购人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确认相关情形,并按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等规定上缴采购人同级预算级次国库。

四、未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的责任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采购人未按照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移交其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相关要求,不得违规增加企业负担。

(二)完善保障机制。各级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把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纳入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范围,不得无故拖延退付政府采购保证金,也不得截留、挪用保证金。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退还监管,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公示退还保证金投诉电话,对违规收取或退还保证金的,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