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3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新政发〔2023〕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