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大学公共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管理、优化配置、提高效率、服务一线的公共用房管理机制,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208)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公共用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公共用房系指产权属于喀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所有的非住宅类房屋及附属设施,或在学校拥有长期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非住宅类房屋及附属设施。学校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处置、截留和破坏。
第三条学校公共用房管理坚持统一规划、按需配置、合理使用、分类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明晰公共用房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根据使用性质学校公共用房分为六类:
(一)学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经学校正式确认的校级各类党政机构所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其他用房等;
(二)教学科研用房:学校设立的学院(部、中心)用于行政办公、教学、科研、学生实验实习等用房;
(三)公共服务用房:面向全校服务的公共教室、图书馆、师训楼、实训楼、会堂、剧场、活动中心、体育活动场所、创新实践能力训练基地等用房;
(四)后勤服务与保障用房:后勤服务和保障部门所使用的房屋,包括学生公寓、食堂、浴室、活动室、车队、校医院等后勤服务用房和变电所、泵站、换热站、物资仓库、门卫室、设备房等后勤保障用房,以及附属学校等用房;
(五)经营性用房:经营性用房是指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在校园内开办公共服务设施(如银行、邮局等)所使用的产权属于学校或占用学校土地自行建设的房屋;或为方便学生生活,由学校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出租给商业服务企业所使用的学校用房;
(六)人才公寓用房:包括教职工周转房、教师公寓等用房。
第五条凡未经学校审批擅自占用公共用房的行为,一律给予取缔。各单位使用学校公共用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性质和用途。
第六条学校房屋的管理办法、细则及重大决策,须经过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批准实施。
第七条 学校建立公共用房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公开公共用房使用信息,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校党委常委会及校长办公会为学校公共用房资源配置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学校公共用房管理制度;
(二)审定各单位公共用房核算定额及其分配规则;
(三)审批公共用房整体规划、布局及调配方案;
(四)对违规使用公共用房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公房管理领导小组为学校公共用房资源配置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全校各类公共用房政策和管理制度;
(二)研究制定全校公共用房资源优化配置、空间布局调整的方案或原则;
(三)研究制定各类公共用房收费标准及资源使用效率评价机制;
(四)对违反公共用房管理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共用房的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具体实施本办法,制定、补充、修改、完善各类公共用房的实施细则,按照长远发展规划和校区功能定位,制定公共用房配置方案,并报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对公共用房授权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的管理和使用行为进行监督,负责公共用房的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各行政机关、学院、教辅部门均为公共用房使用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使用公共用房;
(二)拟定本单位公共用房管理制度;
(三)做好本单位公共用房房源分配、日常检查、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报备用房布局或功能变动等情况;
(四)进行公共用房维修和装修前,按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五)按时足额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主要指经营性用房)。
第三章 配置和管理
第十二条公共用房的配置优先保证教学用房和学生生活用房。未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教室和教学实验室的用途。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和使用单位的性质、功能、发展需要,确定各使用单位公共用房配置类别、地点和面积。为避免资源闲置造成浪费,学校支持和鼓励公共用房资源共享,相关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凡是闲置半年以上的公共用房,学校将无条件予以收回,并另行分配。
第十四条 教职工退休或因辞职、调动、合同解除、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等原因离校离职时,须于一周内向所在单位交还个人使用的公共用房;各单位有权收回逾期未交还的公共用房。
第十五条为保证学校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所使用的公用房的性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他人或变相供他人使用,严禁将学校的公共用房用于资产投资、入股、抵押等经营性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公用房产;各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转让房屋使用权。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共用房使用单位如发生下列行为之一,学校采取停止使用、更换门锁、限期腾空等措施收回公共用房使用权,并依法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一)未按要求及时退还公共用房;
(二)擅自占用、转让、调换、出借、出租或投资、联营、入股、抵押公共用房;
(三)擅自将公共用房用于住宿或存放私人物品,或者擅自占用公共空间(包括公用楼道、地下室等),或者封闭公用场所,或者私自改建、扩建公共用房;
(四)未经批准,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学校公共用房举办具有盈利性质的各类辅导班、培训班、商品推介等活动;
(五)使用单位和其他人擅自进行公共用房改造、扩建,损坏屋面与层间防水、建筑结构和水、电、暖管线及其它设备、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共用房使用单位和个人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三、五条款规定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违反第十四条第二、四款规定的,视情节严重没收非法所得并加收所得收入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金。
第十八条 公共用房使用单位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暂停受理该单位所有公共用房申请。当事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应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定额管理按照《喀什大学党政机关公共用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未涉事项参照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法规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喀什大学党政机关公共用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喀什大学党政机关公共用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喀什大学公共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房屋面积为房屋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等公共面积和各楼房已有的配电室、水泵房、传达室等的面积。
第三条学校对党政机关各单位实行用房总量控制,根据各类岗位人数、职级情况等信息,核定各单位公共用房定额总面积。
第四条党政机关定额面积核算标准。党政机关各单位公共用房定额核算以各单位的各类岗位人数、职级情况等为核算依据。
(一)办公室用房定额面积
办公室用房主要指为用于满足党政管理人员办公需要的用房。办公室用房定额面积按照学校人事处确定提供的各单位岗位各级职务人数进行核定,定额标准如下:
1. 正厅级:30平方米/人;
2. 副厅级:24平方米/人;
3. 正处级:18平方米/人;
4. 副处级:12平方米/人;
5. 处级以下人员:9平方米/人。
(二)辅助办公用房定额面积
辅助办公用房主要指各类用于办公辅助的用房,如会议室、资料室等。辅助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按学校人事处确定的各单位岗位人数,以2平方米/人的标准进行核定。
第五条党政机关各单位原则上不单独配置会议室;会议室由学校统一安排,实行共享,党政机关各单位按需借用。
第六条党政机关各单位对档案资料室、文印室等辅助办公用房确有特殊需求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用房申请,学校根据其工作性质及实际需要进行专项核定后另行配置。
第七条专项业务用房。专项业务用房指党政机关各单位因特殊职能而设置的、面向全校师生服务的用房,如办公室机要室、计财处核算大厅、网络中心机房等。该部分用房由单位提出书面说明,学校根据实际需求另行核定、配置,不列入核算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