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的权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喀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维修等建设工程。
(一)预算额在40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二)预算额在100万元以上、400万以下的施工项目,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邀请招标;
(三)预算额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由招标办公室组织招标;
(四)5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自行组织询价,报招标办公室备案。
(五)涉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以及项目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等服务项目,按照《喀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招标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规范与简便高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约束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 招标活动应在学校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主动接受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定学校工程项目采购实施办法和工作规范,指导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的执行和实施。
(二)审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及代理机构的选定;
(三)负责审议确定其他特殊、重大基建项目的招标事宜;
(四)负责派员参加学校重点建设的工程招标项目;
第七条招标办公室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与地方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接招标相关事宜,确保招标活动合法合规;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预算;
(三)负责学校小型工程项目标书发放、开标、评标等组织工作;
(四)负责校内招标所需要的各类专家信息库的建立和管理,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
(五)督促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督促相关单位对招标项目进行验收检查;
(六)配合解决学校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地方招标采购管理部门转办的质疑和投诉。
第八条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申请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招标项目经费,办理立项手续和预算评审,起草招标文件;
(二)负责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监督工程项目质量;
(三)负责中标项目有关竣工资料的保管和存档;
(四)接受招标办公室对招标项目的检查。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前应编制项目预算,大于50万元以上的项目预算由项目申请单位或委托代理机构负责编制,交评审机构进行控制价评审。
第三章招标
第十条 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取下列两种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采取邀请招标或询价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供货商和服务机构:
(一)连续两次公开招标未能成功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或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信息公告和中标公示应在政府相关专业网站上发布。招标信息公告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实施地点、技术要求、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标价含义、项目标段的划分、付款结算方式、工期的确定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的编制要严谨、科学、合理,使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具有合理性和可比性,以便评标和合同的签订。对于维修、修缮项目可要求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对特殊工程,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规定项目主要材料及规格。招标文件必须经职能部门审核并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被邀请的投标人必须为独立法人,符合相关资质要求,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20天。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人可根据工程特点在开标前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答疑。
第十五条招标或询价的一般程序:
(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学校自行组织的项目按以下程序执行:
1.招标项目的一般程序:
(1)使用单位向职能部门提出工程建设项目申请;
(2)职能部门根据工程要求做前期施工设计,编制招标文件;
(3)招标办公室审核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接受投标人报名;
(4)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职能部门、计财处、项目申请单位及校内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5)举行开标会议,评标并推选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6)按学校合同管理签订施工合同。
2.询价项目的一般程序:
(1)使用单位向职能部门提出工程建设项目申请和项目需求;
(2)职能部门审批通过后,交招标办公室发布询价公告(公告发出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3)举行开标会议,推选成交单位,发出成交通知书;
(4)按学校合同管理签订施工合同。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实体或有关单位。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建设工程申报单位。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完全响应。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拒收逾期送达的、或未封口、或在封口处没有盖章的投标文件。
第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学校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中标
第二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一条4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在地方建设工程交易场所组织开标,评标专家从地方建设工程专家库随机抽取;
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招标办公室监督,评标专家由招标代理机构从地方建设工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开标由招标办公室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由后勤管理处基建办、计财处、项目申请单位及相关专业人员5人以上单数组成。
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自行组织询价,询价小组由3人以上组成,根据项目特征编制询价文件,由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与报价,以最低价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评标人员名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自行组织的工程建设项目开标时,由投标人和招标办公室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工期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评标方法:
(一)综合评分法:应根据投标单位的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资金周转能力、管理技术人员素质、信誉、保修服务、工程优惠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打分,评分高者即为中标人。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且确实能保证质量,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三)其他方法:国家法规中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二)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三)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的;
(四)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六)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的。
第二十五条 拟中标人确定后,中标结果在网上公示1个工作日。质疑期满7天后,若无异议,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于具有争议的拟中标结果,按照《喀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如在规定时间内,因中标方原因未按要求签订合同或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定标方式。原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不退,作为违约金处理。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在招标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喀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参与招标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要坚持原则,严守机密,廉洁自律,违反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5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申请单位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由纪检委代表学校与中标单位法人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
第二十九条 采购相关人员在采购过程中要坚持原则、严守机密,廉洁自律,不得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
(一)开标前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擅自改变采购程序;
(四)工作不负责任或有渎职行为。
第三十条 采购相关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一条项目完成后,要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招标办公室。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