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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2021-01-08 10:13  

喀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招标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和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招标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专项资金等凡纳入学校财务核算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第四条学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规范程序、强化监督、确保质量。

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

第六条学校招标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严格按照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批准的采购预算执行,工程类项目严格按照本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学校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和学校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招标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批准的采购预算和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限额”),制定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学校限额”)。

第八条各单位采购项目在申请采购前必须落实采购经费来源并通过相关职能部门批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领导学校的采购工作;

(二)讨论制定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校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制定采购限额标准;

(五)审批学校限额以上的采购方式;

(六)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学校招标办公室是专职负责各项采购活动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起草学校采购管理办法、限额标准和工作规范流程;

(二)负责执行和实施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三)负责政府集中采购以及政府采购计划的汇总、统计、审核、上报等工作;

(四)负责学校限额以上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与协调;

(五)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投诉和质疑;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在采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endif]>负责采购项目立项申请和预算申报;

(二)<![endif]>负责审核本单位学校分散采购限额内的采购工作;

(三)负责采购项目的论证、采购需求,确定项目的技术标准、其他技术性文件( 包括工程采购所需经审核的图纸、清单、控制价等)及释疑;

(四)负责采购文件的确认;

(五)参与采购项目的开标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投诉和质疑;

(六)负责合同的起草、合同的执行,组织并参与项目验收;

   (七)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负责申报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第三章采购限额范围

第十二条采购审批限额以上的项目由招标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采购审批限额内的项目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学校分散采购限额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学校限额内的项目,采用校内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进行采购;

(二)采购预算金额在学校限额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三)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若货物、服务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后方可实施。地方政府规定需集中采购的新建工程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采购。

第四章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学校统一组织实施的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采购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七)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采购是指采购人在平台系统内按流程向教育厅、财政厅进行申报后,直接在网上超市订购或者发起在线询价的采购方式;

(八)学校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过大的;

(三)其他适宜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采购的货物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且在公开招标限额之内,可采用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采购预算金额在学校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分为学校招标办公室组织采购和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两种形式(地方政府规定需集中采购的新建工程项目除外)。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由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确定代理机构,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代理机构,招标办公室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一)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按限额进行采购,具体遵照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科研仪器设备除外。

(二)不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由招标办公室依法组织实施采购或委托喀什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等实施代理采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经履行相应报批手续获批后,招标办公室和使用单位共同组织采购。

第二十三条采购预算金额在学校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使用单位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学校不允许各种形式的“规避学校统一采购”和“规避政府采购”行为。使用单位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学校限额的原则上属于规避学校统一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政府限额的,属于规避政府采购。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允许各种形式的“规避公开招标”行为。使用单位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五章采购程序

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需按预算主管部门要求,提前申报采购预算,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使用单位应在财政厅当年规定的时间内将审核后的下一年度的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至招标办公室,由招标办公室报至计财处后,统一上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备案。含有进口设备的政府采购项目,还需要通过职能部门进行进口产品论证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二十七条实施采购项目时,由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向招标办公室递交审批后的采购申请,招标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定选择采购方式。学校分散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方式,如果不以发布公告等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进行采购的,须提交申请材料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非公开方式采购审批。

第二十八条公开方式采购程序:

(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由校招标办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达到限额标准的,由校招标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具体组织采购;属于政采云的采购项目必须在政采云平台上采购,如政采云平台不能满足使用需求,则应向上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说明情况,经审核批准后采用其他方式采购。不按规定进入招标采购程序,擅自进行分散采购的,将追究单位领导责任,计财处不得付款。

(二)批量购买仪器、设备等货物时,学校批准立项支出后,使用单位提供该项目的参考技术参数,由招标办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排除具有明显指向性的参数要求(如品牌、生产厂商、产地、规格型号、具体的尺寸、重量等)后,召集使用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确认技术参数,再进入招标采购程序。

1.教学单位的教学仪器、实验设备由使用单位和实验设备处(或教务处)共同审定;

2.科研课题项目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和科研处共同审定;

3.行政、教辅单位的设备,由使用单位和招标办共同审定。

(三)工程类项目在提交招标(询价)文件时应当明确工程项目的名称、实施地点、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标价含义、项目标段的划分、付款结算方式、工期的确定、违约责任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询价)文件的编制要严谨、科学、合理,使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具有合理性和可比性,以便评标和签订合同。达到工程类项目限额标准的,由基建办负责做控制价预算评审,维修、修缮项目应要求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对特殊工程,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规定项目主要材料及规格,工程项目的招标(询价)文件技术要求和工程量清单必须经基建办审核。

(四)经定密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涉密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9] 39号)等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非公开方式采购程序:

(一)对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非公开方式采购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及招标办公室审核后,再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获批后方能执行采购;

(二)对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非公开方式采购项目,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其中属于货物、服务项目的,还须按相关法规要求上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批,获批后方能执行采购。

第三十条询价方式采购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3人以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二)确定被询价的报价单位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发布询价采购文件;

(三)询价。被询价的供应商(施工方)根据项目涉及到的税费、运费、安装费、人工费、材料费等相关费用向询价小组报价,报价单上需有公章或手印(以个人形式报价);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施工方)。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施工方)。

第三十一条参与采购工作的成员在采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校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并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对评审过程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涉及评审过程中的评审、比较、推荐等情况;

(四)配合使用单位、招标办公室及监督部门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三十二条因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等原因,致使投标(响应)明显缺乏竞争的,询价小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响应),并建议重新采购。

第三十三条对未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用公开方式且经延期报名,有效供应商仍然不足三家的,可依法直接变更采购方式采购,无须另行提交申请材料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其中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则须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方能执行。

第三十四条若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招标(采购)文件,询价小组可以确定其为无效投标(响应)。

第三十五条实施委托代理采购时,由招标办公室代表学校与被委托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委托机构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采购程序后,将采购结果移交给招标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采购工作结束后,招标办公室负责将评审过程的记录、相关文件等资料一并整理成册立卷归档,也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并归档。

第六章履约与验收

第三十七条招标采购活动完成后,招标办公室通知中标方及时履约,由使用单位根据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技术参数(施工要求)、配置等需求,按照学校相关要求与中标方签订采购(施工)合同。 5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在与中标方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要求中标方与学校纪检委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对于招标采购项目,签约人要严格执行确认的中标方案,任何个人无权更改。

第三十八条在采购合同履行中,如需追加与合同相同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追加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并及时办理追加或变更手续。追加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九条所有招标采购项目完成后,必须由使用单位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签署验收单,验收单必须有部门主管领导及验收人签字;公开招标的工程类项目验收,需有相关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参与,签署意见并签章。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或付款时间内,不组织验收或因提出异议不及时解决而造成学校损失的,追究使用单位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如因工作失职、渎职,不负责任,验收把关不严,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条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将合同、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等资料交校招标办公室备案后,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十一条计财处和资产管理处在支付招标采购款项的同时,及时办理新增固定资产的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为确保资金安全,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则上不支付预付款,特殊情况需支付的,须经财务部门领导同意;工程类项目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任何可能影响招标采购公平、公正的情况,必须坚持原则、严守机密、廉洁自律,对违反招投标及采购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活动无效,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弄虚作假、暗箱操作、隐瞒招标采购真实情况的;

(二)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过程或者评标秘密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采购,影响中标结果的;

(四)假公济私,向投标人索贿受贿的。

第四十五条采购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审计处不予审计,计财处不支付款项,对项目负责人由纪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罚,对中标单位可拒付资金:

(一)应进行招标采购但未按本办法招标采购的;

(二)应通过学校招标办组织采购的项目,擅自组织采购的;

(三)未与中标单位签订经济合同而与其他单位签订经济合同的;

(四)中标单位提供的产品数量(工程量)、质量和技术要求与合同严重不符;

(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骗取中标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采购方式的;

(七)将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各种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的;

(八)依据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认定不应付款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部门)务必按实际需求和发展规划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填报年度采购计划,年度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列入各单位(部门)年终绩效考核。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相关部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四十八条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校招标办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质疑。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事项提出质疑或投诉的,由校招标办负责组织使用单位、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召集评标委员会专家,协助纪检委、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受理和答复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质疑或投诉。

质疑投标人对校招标办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校招标办未做出答复的,可以向学校纪检委或相关部门投诉。

第五十条校纪检委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学校招标办及相关采购活动的人员和单位,必须接受校纪检委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学校限额的调整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政府限额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调整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采购限额标准调整后,招标办公室应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校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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